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评价回避制度的通知 各市(区)安监局:
修定后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天津港“8.12”事故调查报告指出:天津中滨海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21条第3款、第23条第4项的规定,同时承接瑞海公司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为此,我市明确重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继续执行安全条件评价报告的中介机构回避制度,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承担。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启用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系统的通知》(苏安监[2014]275号)涉及安全评价(试点)与国家安监总局令不一致的地方,我市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请各地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有关企业和相关安全评价机构。
2016年10月8日
苏州市安监局 监管三处
|
|